法人股法律政策(三)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12 16:33) 点击:614 |
法人股法律政策(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二、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 (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三)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四)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六、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七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九.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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